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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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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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無障礙坡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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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6.2.1 引導標誌: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,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者,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。
206.2.2 寬度: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 公分;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﹙即未另設樓梯﹚,則淨寬不得小於150 公分。
206.2.3 坡度:坡道之坡度﹙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﹚不得大於1/12;高低差小於20 公分者,其坡度得酌予放寬,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。
例如:研究生宿舍無障礙坡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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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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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廁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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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廁所盥洗室
505.5 側邊L 型扶手: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,應設置L 型扶手,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,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 公分,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 公分,水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27 公分。
505.6 可動扶手: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。使用狀態時,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,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相等,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15 公分。
504.4.1 位置: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,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 公分、馬桶座位上60 公分,另在距地板面高35 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,且應明確標示,易於操控。
例如:A3活動中心無障礙廁所、員生社無障礙廁所、藝文中心無障礙廁所、高爾夫球無障礙廁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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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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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遙控電動自動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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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出入口
205.4.1 開門方式:不得使用旋轉門,若使用自動門,必須使用水平推拉式, 且應設有當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,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,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15~25 公分及50~75 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 動。
例如:研究生宿舍感應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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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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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無性別廁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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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引導標誌
503.2 標誌: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如圖902.1 之無障礙標誌(圖 503.2.1),如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行,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 障礙標誌(圖503.2.2)。
例如:A3活動中心無障礙廁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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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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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宿舍出入口無障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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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 無障礙通路
202.2 高低差:高低差在0.5 公分至3 公分者,應作1/2 之斜角處理,高低差在0.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(如右圖202.2);高低差大於3分者,應設置符合本規範 之「坡道」、「昇降設備」或「輪椅昇降台」。
例如:大學部宿舍E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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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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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無障礙坡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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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無障礙坡道
206.2.2 寬度: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 公分;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﹙即未另設樓 梯﹚,則淨寬不得小於150 公分。 206.2.3 坡度:坡道之坡度﹙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﹚不得大於1/12;高低差小於20 公分者,其坡度得酌予放寬,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。
例如:大學部宿舍A棟無障礙坡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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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院無障礙設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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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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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廁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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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廁所盥洗室
505.5 側邊L 型扶手: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,應設置L 型扶手,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,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 公分,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 公分,水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27 公分。
505.6 可動扶手: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。使用狀態時,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,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相等,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15 公分。
504.4.1 位置: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,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 公分、馬桶座位上60 公分,另在距地板面高35 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,且應明確標示,易於操控。
例如:管理學院一、二樓無障礙廁所;法學院一、二樓無障礙測所;工學院一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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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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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小便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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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廁所盥洗室
506.6 扶手: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,垂直牆面之上側扶手上緣距地板面85 公分、垂直牆面之下側扶手下緣與地板面距離為65-70 公分;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120 公分;兩垂直牆面扶手之中心線距離為60 公分,長度為55 公分;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距離牆壁之距離為25 公分。
例如:管理學院一、二樓無障礙廁所;法學院一、二樓無障礙廁所;工學院一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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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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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洗面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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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廁所盥洗室
507.3 高度: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0 公分,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20 公分之範圍,由地板面量起高65 公分及水平30 公分內應淨空,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。 507.6 扶手: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面盆設置扶手,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1-3公分,且扶手於洗面盆邊緣水平淨距離2-4 公分。
例如:管理學院一、二樓無障礙廁所;法學院一、二樓無障礙廁所;工學院一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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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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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無性別廁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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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進出入口
202.2 高低差:高低差在0.5 公分至3 公分者,應作1/2 之斜角處理,高低差在0.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(如右圖202.2);高低差大於3 公分者,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「坡道」、「昇降設備」或「輪椅昇降台」。
例如:工學院一樓無障礙廁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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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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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無障礙電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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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昇降設備
406.2 扶手: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,扶手之設置應符合207 節之規定。 406.6 點字標示: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﹙直式操作盤﹚按鈕左側,﹙30層以上之建築物,若設置位置不足,可設在適當位置﹚。 406.7 語音系統: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、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。
例如:資源教室無障礙電梯、共同教室、教育學院、法學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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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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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出入口門加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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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出入口門加寬
205.2.3 室內出入口:門扇打開時,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,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 公分;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,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得小 於80 公分(圖205.2.3)。
例如:教育學院一館、教育學院二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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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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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於規定代表性照片-無障礙坡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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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令: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-無障礙坡道
206.2.2 寬度: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 公分;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﹙即未另設樓 梯﹚,則淨寬不得小於150 公分。 206.2.3 坡度:坡道之坡度﹙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﹚不得大於1/12;高低差小於20 公分者,其坡度得酌予放寬,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。
例如:社科院115教室與社科院119教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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